张江创业人的补贴政策
1.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补贴对象:2023年1月1日起,创业团队(含个人)实地入孵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并于6个月内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成为创业组织。
补贴条件和标准:实地入孵之日起至注册登记之日止,以在此期间实际发生的场地费、工位费为限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注册登记地、经营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补贴条件和标准:1、正常经营运转满6个月,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吸纳浦东新区户籍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人员就业的,每吸纳1人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该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每家小微企业补贴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补贴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2、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不同初创期创业组织,只有一个组织可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3.创业成果转化补贴
补贴对象:
在浦东新区创业赛事中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含个人)或创业组织。
补贴条件和标准:1、对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含个人),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创业团队核心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在浦东新区创办创业组织的,给予该创业组织创业启动金,标准为注册登记后给予1万元,正常经营运转12个月后再给予3万元。2、对获得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助力发展金,标准为按等第分别给予每个创业组织5万元、4万元、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