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上海落户的多种方式
1.人才引进落户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公告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资助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其他紧缺急需、却又特殊才能得人才。
2.留学生落户
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 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激励条件”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符合“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的前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的第五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 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 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3.应届生落户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 企业上年度规定时间内在本市注册登记(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可不受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须提供相应材料。 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当年取得的毕业和学位证书。 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保(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且缴纳社保,不受该条件限制)。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1年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72分。 博士生。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在沪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及四所在沪“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年度政策:请以当年政策文件为准)
4.张江科学城人才居转户缩短年限
单位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张江科学城区域范围内。
申请人持《上海市居住证》时间已达到5年。 申请人在张江科学城工作不少于3年。 申请人需书面承诺落户后将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 申请人需符合本市现行居转户有关规定。
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张江科学城区域范围内。 需符合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等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发展领域。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纳税额不少于100万元(不含个人所得税)的企业。 (2)承担国家级、上海市级重要科技创新项目的科研机构。 (3)张江科学城重点引进的单位。 ②个人条件(需同时满足)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骨干人才(一般是指本单位核心专业技术人员、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需单位出具说明)。 申请人持上海市居住证时间已达到3年。 申请人在张江科学城工作不少于2年。 申请人需书面承诺落户后将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
5.居转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符合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