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两项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优化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
政策的通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0月1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0月1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1.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1.增加提取频次。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事项的通知
2.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中“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2.调整提取扣款规则。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支持按账户余额提取(提取完成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
3.固定提取日期。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为“25日”。
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提取频次、扣款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