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一、申请地点、接待时间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 - 16:30(国定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紫杉路158弄临港陆家嘴广场A1(2楼)临港人才服务中心13号公租房窗口
二、在线网站申请、申请接待电话
移动端:https://wechat.shlggzf.com
咨询热线:021-68286023
投诉热线:021-58281088
三、供应对象
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临港地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户籍人口。
四、申请方式
1、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或者单位申请人可以到受理中心提出申请,集中办理登记、初审等工作。
2、初审合格后,由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核查住房状况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通过审核后,由上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
3、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或者单位申请人凭准入资格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到受理中心办理轮候、选房、签约等相关手续。
4、单身申请人可租赁一套一居室住房,其中单身男性年满24周岁、单身女性年满22周岁可申请二居室住房;申请家庭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
5、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对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2.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3.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承诺在临港新片区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12个月内提供),并由就业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就业单位应为注册、生产、经营、办公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且无不良记录。
(二)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临港新片区无产权住房;
2.未享受临港新片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
(三)申请人就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申请:
1.对临港新片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2.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技术研发等企业;
3.因临港新片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
4.其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的情况。
六、提交材料
详见:https://service.shlggzf.com/#/ApplicationDetail?id=071bc701-f0d8-4efa-aea3-a8e800a0c89f
七、房源供应情况
房源详情请关注“临港地区公租房”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八、申请人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虚报本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取消该申请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运营机构应当向住保中心报告,由住保中心移送新片区执法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予以处理;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临港新片区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申请单位隐瞒虚报的处理
申请单位或居住使用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取消该申请单位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运营机构应当向住保中心报告,由住保中心按照以下方式对申请单位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失信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出具虚假证明的主体的处理
个人或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有虚假证明行为的,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失信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相关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转载自临港公租房官网